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腐败犯罪经历了三次结构性变革,形成了仅聚焦于实时腐败问题而忽视前瞻性设计的"回应性"立法模式。尽管"回应性"立法以客观治理需求为基础,以及时应对、有效处理为目标,务求破解既有矛盾,但是受其固有缺陷影响,"回应性"立法欠缺对腐败内在机理的准确把握,因而存在无法突破的体系桎梏。为实现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应当以体系性思考为立法基本点,及时革新现行立法模式,确立积极治理理念的指导地位,明确诱因本位的根源性治理功效,以实现中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的新突破。
作者
刘志伟
尤广宇
LIU Zhi-wei;YOU Guang-yu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80-190,共11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