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并在实施十多年来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这既有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的问题,也有规则本身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应地进行修订完善,包括完善现有的条款,也包括新增一些条款。例如需要完善现有的垄断协议定义、豁免条款和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等;新增串通招投标条款、安全港条款和轴幅协议条款等。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9-117,共9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反垄断战略研究”(15JZD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