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引申而来的,但在构成要件上又有所不同,相较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需要登记、第三人善意、无权处分行为以及支付合理对价来讲,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因抵押合同的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不要求支付合理对价或履行合同义务。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借名抵押、冒名抵押、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来看,借名抵押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抵押行为无效,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有可能适用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冒名抵押为无权代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登记名义共有人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5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