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具有社会现实层面的依据,但单纯回答事实层面的问题不足以说明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正当性,关键在于从社会事实上升为刑法规范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需具备三个标准:从实质层面而言,风险社会中部分预备行为当体现刑事不法性;从法益保护范围而言,预备行为实行化保护对象应是重大集体法益;从形式层面而言,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需具有体系性及类型性。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79-8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