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体量大、争议多、财产刑执行难等特点,特别是以“四特征”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容易导致机械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法的不安感;案件体量过大,个别司法人员对本罪社会危害性的偏见,也导致相关证据标准潜意识性降低.应认识到,相关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应从法确定性、法正义性、法的适用、法的执行等角度,多维度推进本罪规范价值的发挥.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20期13-17,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