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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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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怠于举证,则会出现证据失权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于此类情形做出了被诉行政行为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同时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例外情形。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同时混淆了损益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的差异。可以区别对待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细化证据失权的具体弥补措施,同时增加对于被告证据失权的惩罚措施,重构涉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证据失权制度。
作者 胡峻峰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7-112,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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