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中对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的混用,源于将环境修复等同于民事恢复原状制度在环境侵害救济领域的具体适用。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虽然共有恢复的法律本质,但二者在恢复对象、恢复要求及其原则、适用前提、替代方案及其适用条件、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环境修复制度对恢复原状制度的承继与超越正是环境法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突破民法私人环境权益保护的集中体现。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1期189-200,共12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编号:16AFX020)
广东省软科学项目《广东省城镇化与产业转型中污染地块修复标准制度体系研究》(编号:2017A07070618)
广东省教育厅社科一般项目《广东碳汇交易立法及配套政策研究——以林业碳汇为例》(2013:WYXM0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