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语言文字法的体系构建中,应建立一个以'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非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双核的语言文字法体系。一方面,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非通用语言文字,在立法目的、保护方式、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诉求,不宜制定统一的《语言文字法》;另一方面,现有以《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的语言文字法体系能够为我们继续利用,如此只需构建'非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另一坐标,即可全面覆盖所有语言文字领域并降低立法成本,可谓'四两拨千斤'的立法之举。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3期3-11,共9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2014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与完善研究》(项目号:14JZD050)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16~2017年度重点项目《广东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立法研究》(项目号:GDYW2016A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