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其结构性缺陷主要体现在过多的死刑罪名设置、长期自由刑与死刑之间缺乏合理衔接、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局限性大、资格刑的设置过于单一等方面。随着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对我国刑罚结构进行系统调整和完善已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八)》从取消13种犯罪的死刑刑罚,适度限制、调整死缓犯的减刑,选择性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三方面对刑罚的结构进行了必要调整,这些调整对于完善我国刑罚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出处
《法治论坛》
2012年第1期151-15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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