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数据处理市场长期被美国企业主导,欧共体及欧盟自1970年起实施数据处理方面的统一政策,目的是限制美国企业,重点是协助消费者转向本土企业。欧盟个人数据权经历了4个阶段的演进:欧共体早期明确上述政策并提出以访问权为核心的个人数据权雏形;欧共体后期将个人数据权塑造成限制数据跨境转移的合法依据;欧盟早期通过《95指令》实现个人数据权的体系化并构建起以行政救济为主的救济机制;欧盟近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不仅为消费者从他国企业转向本土企业提供携带权,而且还赋予个人数据权人权地位和行政监管机制的域外效力。在本土企业主导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我国不能照搬欧盟的个人数据权机制来限制本土企业的发展。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82-192,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