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的实施属于稀缺资源分配理论中的二级决定,契合法院进行照管性司法活动的要求,能有效落实调审分离模式,符合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思想。目前,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的实践在人员组成、机构安排与程序设置上已呈现出调解员与审判员分离、调解室与审判庭分离、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但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规定、有效推广地方经验、完善人员结构、健全运行程序等予以完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1-109,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152DC029)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研究"(CX2018B3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