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播格局的改变使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发生了改变。新的传播格局下,自媒体对司法活动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这种消极阻碍作用主要来自于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化、无序化、情绪化参与。面对新的传播特征以及复杂多变的网民心理,司法机关要转变理念,加强司法公开;积极应对,提升自身能力;畅通渠道,加强沟通。具体来说,审前阶段应强调司法的相对公开和自媒体的谨慎参与;审中阶段应强调司法的直接公开和自媒体的依法参与;审后阶段应强调司法文书的全公开和自媒体的善意参与。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5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