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频发,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相关争议问题.企业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联系人信息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当结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综合考量;“人肉搜索”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归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范畴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司法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归属存在不清晰的问题,不同信息类型配置的构罪标准和罪量档次是否合理,有待进一步商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6期3-7,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