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兴盛于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以后,当下最高检正试点巡回检察,并且完成新的机构改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又兼具了新的职责,其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早在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开篇指导思想中就提出了要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学术界将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关于刑事执行检察体系、模式、职权、内涵等的宏观思考;一类为针对具体监督行为的司法规制.两者虽对实效性问题略有提及,但均未能上升到理论高度,在专题研究领域更是一项空白.究其实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落脚点终在于监督权的实效化,以此作为范式展开研究,对于充分行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实现监督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4期102-110,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项目《行政约谈的实效性考察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D40)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