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收养”一章的规定仍可以继续完善:应当引入不完全收养和成年收养,明确收养协议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引入试养期制度,就收养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就跨境收养确立跟踪观察制度,增设中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规则,立法中应区分收养的无效和可撤销,明确收养无效和被撤销并无溯及力,收养协议解除的主体应当限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增加规定在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因被收养人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制度,增设收养关系解除的公益诉讼。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247-25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KG12107201)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