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解释乃正善之门,解释者必须心怀正义,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由当前所发生的一系列"奇案"入手,刑法解释必须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基础上融入法理思维,自觉实现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与法理思维的解释学循环。法理思维是以法理为基础的思维,是正义性思维、说理性思维与合理性思维。法理思维在刑法解释的理论建构与具体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以法理思维为轴心的情理论,符合我国国情民意与刑法文化,当成为犯罪论体系的价值选择,我国犯罪论体系的价值评价由此需要实现从规范论到情理论的转变,这是刑法解释论的转变。另一方面,法理思维在具体解释实践中,不仅需要把常识、常理与常情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内在根据,搭建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桥梁",而且需要把刑法原则、刑法目的与刑法学说作为刑法解释法理化的基本维度,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具体的刑法解释。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9-145,共17页
Academic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