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界定为"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不但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适用中也造成了一定困惑。这一谬误的产生源自于挪用公款"不退还"条文规定在变迁过程中,出现了对"不退还"概念的误读和错用。从"对被挪用的公款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角度理解挪用公款"不退还"加重处罚的根据,并据此将"不退还"补正为"未退还",是对"不退还"本意的回归,也有助于合理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1-96,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