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空间役权作为一种有偿且非独占利用土地空间的私法工具,是土地空间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又分为约定有偿的空间役权与法定有偿的公共役权。公共役权在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多个国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作用。公共役权必须符合满足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利用人的请求在供役地上强制设立役权,使供役地权利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公共役权一般基于合同、判决或行政许可设立,类型法定,基于利益均衡考量,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获得合理对价或补偿。我国在地下油气管道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矿业用地、电网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公共役权实践经验。公共役权并非单纯的私法工具,体现了国家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分配与利用进行多重控制以及城市规划等公法手段的重要性。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23-129,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完善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法律研究"(16CFX033)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物权规范体系理论研究"(2015THZ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