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修复是指人们借助人工力量对受损或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理、整治,以使其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回复到较好状态,不同于生态恢复、环境修复等,生态修复责任是指生态主体因实施污染、破坏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而依法承受的,对受损或退化生态系统实施修复的强制性、不利性法律后果;生态修复责任不同于生态修复义务或职责,在救济之权利、修复对象的可支配性和可替代性、修复程度等方面与恢复原状存在明显差异,将恢复原状作为生态损害责任不符合生态规律;生态修复责任不是生态损害赔偿的内容,而是生态损害的主要责任方式,生态损害赔偿是生态修复的替代和补充方式。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123-135,共13页
Academics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