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采取的是二元制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区分的制裁模式还是一元制的刑事违法制裁模式的问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均存在着争论。二者均存在着相应的法律依据。前者以1997年《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依据,而后者则以2011年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为依据。对醉驾行为维持二元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相区分的制裁模式,一方面能够与我国法律体系对危害行为所采取的通行的制裁模式相协调,另一方面也便利于对轻微醉驾行为的惩治,编织对醉驾行为的严密制裁法网。对2011年4月22日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中一概追究醉驾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修改。对醉驾行为恢复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应当成为我国未来醉驾立法的发展方向。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73-180,共8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批准号:16ZDA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