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盘活宅基地资源这一目的的追求,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由流转,则可以将宅基地资格权解释为集体成员要求集体分配宅基地并无偿使用的资格;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允许依法自由转让,而要在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不变的同时,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并允许该次级使用权自由流转,则应当将其确认为剩余权。
出处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9-44,共6页
Administration Refor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研究"(15BFX106)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开放课题"土地征收立法研究"(17ZZWM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