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6-158,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项目号14YJC820057)
武汉大学2017年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