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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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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虽仅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却关系到保险之命运 ,故极为重要。作者认为 ,告知义务的根据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 ;告知义务人不以投保人为限 ,尚应包括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包括合同订立时、条款修改时、合同复效时 ,而对履行方式则无特殊要求 ;对告知范围的界定则应采书面询问主义模式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加以限制 ,保险人解除权可与撤销权相竞合。
作者 温世扬 黄军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48-154,共7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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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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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出版社1994年版. 被引量:2
  • 4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0页.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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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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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越南民法典》第577条. 被引量:1
  • 10《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被引量:1

同被引文献123

引证文献32

二级引证文献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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