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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辩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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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的刑事辩护是以实体辩护为主,整个辩护过程围绕着案件的定罪量刑来展开。与此不同,程序性辩护关注更多的则是侦、控、审三机关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尤其是关于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并最终达到影响定罪量刑的目的,可以说,程序性辩护是实现实体性辩护的重要手段。探讨了程序性辩护的涵义、程序性辩护的内容、程序性辩护的展开方式、实现程序性辩护的保障,对今后这方面的研究有一定参考意义。
作者 朱顺
出处 《大庆社会科学》 2017年第2期53-55,共3页 Daqi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4B003 大庆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制定与实施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5RW01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庆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方式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DSGB201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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