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程序合法意义上的辩护",旨在通过申请法庭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要求法庭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宣告某一诉讼行为无效。作为诉权行使的重要方式,程序性辩护的提出意味着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的启动。我国目前仍未建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使得程序性辩护难以对法院的裁决产生有效的约束力。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程序性辩护的制度框架,但由于立法过于原则化、具体措施不够清晰,辩护功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增强诉讼地位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寻求改革路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10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