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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日本《医师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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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1条医师,通过掌管医疗及保健指导,为促进和提高公共卫生做出贡献,从而确保国民健康生活。第二章执业许可第2条欲成为医师者,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考试,并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执业许可。第3条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或被保护人,不得给予执业许可。第4条属于下列各种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执业许可。(1)由厚生劳动省令规定,因身心障碍不能正常履行医师业务的②;(2)麻药、大麻或鸦片中毒的;(3)受过罚款以上刑事处罚的;
出处 《东南法学》 2013年第1期85-92,共8页 Southeast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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