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理论上的不统一亦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甚而将进一步使违约金大概率被缩减最终妨碍违约金制度的功能。在对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具体辨析的基础上,对违约金性质的争议进行梳理后,可以发现二者均存在适用酌减规则之余地,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应区别对待,须从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行为及其他客观情况等三个角度考量。在酌减规则适用过程中,"实际损失"并非其在适用中应考量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应当考量多种因素,如实际损失、合同两项程度、预期利益等。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126-12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