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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违约金的惩罚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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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金制度始于罗马法,罗马法称之为"处罚契约",即后世学者所说的"违约金契约".罗马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并不详细,也不是债的担保的主要形式,而且通常还具有选择性,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选择的权能,他们或者要求履行主债务,或者要求给付约定的罚金.继罗马法之后,大多数资产阶级的民法和社会主义民法都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但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却存有分歧.
作者 詹智玲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律系
出处 《法学评论》 1983年第Z1期138-142,共5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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