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受到垄断行为损害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被称为私人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是维护受害人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实施反垄断法的目的。文章考察了域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重点介绍并比较了美国和欧盟的私人执行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策,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注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衔接,协调私人执行中原被告关系。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12期80-81,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基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研究》成果,编号:QN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