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制度同构理论,以2012~2014年我国在GRI数据库中发布的563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样本,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应用水平"、"报告频率"、"应用声明"、"是否鉴证"四个指标构建"披露水平(数量)"和"可信度(质量)"两个维度,将企业分为新手、吹嘘者、谨慎者、领导者四种类型。研究发现,在模仿同构、强制同构和规范同构三种力量的作用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大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物流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和可信度较高,属于领导者;其他企业大多属于新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有待提升。
出处
《财会月刊(中)》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8-33,共6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级研究基金"西部地区环境治理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项目编号:C1120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