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创建社会规则的过程中,要全面维护立法权的核心地位,借助相应的约束和管控,有效达到社会治理的最终发展目标。在2015年修改《立法权》后,广西等省份已经批准部分设区市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在完善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相应行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本文对设区市立法权的社会必然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阐释了设区市立法权的法理基础,针对其面对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出处
《理论观察》
2018年第9期114-116,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