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1条对"出版"进行了定义:"复制并发行",但并没有明确表明是不是包含"网络出版"。根据第31条的上下条款,这里的"出版"不包含"网络出版"。为了进一步确证这一观点,笔者分别对《伯尔尼公约》中的"出版"和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网络复制"及"网络发行"进行分析,得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出版"在我国并不成立,并和行政法意义上的"网络出版"进行了区分,认为后者有必要存在。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12,16,共4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基于融合传播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创新研究"(17HZK0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