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家民事司法改革运动的深入进行,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逐渐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改革中。在河南,社会法庭已经成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制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在过去的5年里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任何一种机制,总是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得到丰富。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社会法庭还存在着许多法理和制度层面的不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创新,将社会法庭的运行逐渐制度化,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
出处
《才智》
2014年第14期225-225,共1页
Ability and Wis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