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债权的期前救济同时继受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考查两大法系债权期前救济制度的缘起及发展可知,英美法系充分履约保障制度和预期违约构成完整救济体系,大陆法系则依靠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规则。现行《合同法》的混合继受模式实则破坏了救济体系完整性,导致诸多适用问题。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债权期前救济立法,应选择单一继受模式。鉴于法系适应性,应继受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规则。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38-44,57,共8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