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处理新合同类型入典的问题,为法典编纂所无法趋避。虽然对合同类型的控制完成了由强制到自由的历史转换,但以债法分论构建合同法外在体系的方法却被保留。当下,不仅新合同的类型层出不穷,合同类型的法典化构造还呈现出层次化特征。法定的合同类型除具有补足当事人意思之不足、融入价值判断、提供找法帮助、描述交易生活的内容控制作用外,还具有延展外在体系、包容其合同类型的体系架构功能。因此,新合同类型入典不仅要在实质因素上考虑普遍性、特异性及可抽象性要求,还需考虑到不同规范之间的关联以及法典内部展开的流动性过渡。就此而言,可入典的新合同类型因评价标准不同,应予区别对待。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0年第1期52-78,共2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科研创新项目“新合同入典的标准与限度”(批准号:201810603)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