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诱导被告人虚假陈述的行为,并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基于法条主义的严格解释立场,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之一。而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视角考察,基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律师辩护制度维系两大价值目标的利益衡量,同样也能够得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3-68,共6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