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指导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一,但由于该类行为存在着自愿性、非强制性等特殊的法律属性,学界对其是否存在可诉性、应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尚存在争论。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否定列举,排除行政指导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诉讼救济途径一锤定音——不可诉。实际上就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而言,对该类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涉及到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指导行为,存在诉讼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出处
《荆楚学刊》
2018年第3期82-88,共7页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