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部分金融机构推出的银行存款自助质押等新类型质押中,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的构成要件,重点审查银行存款特定化条件是否成就。银行存款作为特殊动产,以其作为质押标的物,应该借助于对账户的特定化实现对内载银行存款的特定化。对账户的特定化,必须明确、具体、指向性清晰。同时,银行应该凭借账户管理系统,对质押账户进行技术处理,使其具有明显的外观特质,将内部金钱转化为独立的物质存在,从而发挥质押功能。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0期82-86,9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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