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错误是指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不符,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主客观偏离至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况,理论上应当区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和处理两个环节,前者是具体案件中的个别判断,后者是刑法规范上的一般性评价。目前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通说地位的法定符合说实质上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判定和处理合二为一,忽略了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在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故意认识,还要考虑故意意志与客观事实间的关系,并且要注意排除法条竞合的情形,只有在客观事实背离故意认识和意欲时才能肯定"错误"的存在。据此可以推导出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必须坚持具体符合说。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3期45-56,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