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互动关系兼具单向性与主体性的双重特性。单向性是主体性得以展开的前提,亦即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依法惩治、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追逐自由、表达和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良性互动,重建自身的主体性身份。主体性则是行刑社会化、社区服刑人本化与再社会化的体现,是社区服刑人员寻求主动性、能动性与自主性的真实反映。承认两者互动关系的双重特性,必将走出"准监狱化"与"福利化"的认知困境,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矫正关系,最终实现社区矫正惩罚性、预防性、社会化、人本化等复合性目标。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8-112,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贵州省社科联理论创新课题"西部地区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项目号:GZLCLH-2018-004)
贵州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关系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