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互联网视频娱乐媒介,因其低门槛、高互动和即时性等特点而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所喜爱,并逐渐成为广告主投放广告的重要媒介载体。网络直播植入广告因网络直播这一载体的特殊性,使其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具有参与主体多、形式变化多等特点。因此,如何厘清并界定各方主体在各类网络直播广告植入形式下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告监管或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8年第4期48-51,共4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