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立法奉行简约主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高度依赖立法后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权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遵循理性立法模式,侧重于普泛解释,很少用于个案解释。这种单一的司法解释模式缺乏灵活性、及时性,本文主张将司法解释权主体扩大到法官,并实行理性立法模式与法官个案解释模式并行的二元司法解释格局,这将带动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并需要确立三审终审制度与之配合。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4,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