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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立法模式的司法解释——以刑事诉讼法解释为视角的观察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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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奉行简约主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高度依赖立法后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权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遵循理性立法模式,侧重于普泛解释,很少用于个案解释。这种单一的司法解释模式缺乏灵活性、及时性,本文主张将司法解释权主体扩大到法官,并实行理性立法模式与法官个案解释模式并行的二元司法解释格局,这将带动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并需要确立三审终审制度与之配合。
作者 张建伟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4,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条文、释义与论证 中英对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28.
  • 2陈卫东著..模范刑事诉讼法典 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75.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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