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到2003年国际上第一个普遍性的专门反腐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机制的功能作用推动国际反腐合作发展到全球阶段,使得跨国反腐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五大反腐合作机制为国际反腐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跨国腐败范围的蔓延性、手段的多样性、逃匿的隐蔽性,各缔约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反腐合作机制的困境愈发凸显,也进一步反映了现有国际反腐合作机制的缺陷,要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持活力和持久力,各缔约国需要更新反腐理念;保持国内稳定,调整国内反腐法律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预防、宣传和打击腐败力度;构建缔约国间的"文化信任"和多元性多边合作;明确各缔约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建立起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出处
《理论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8-53,共6页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
基金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研究"(2016LZY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