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精算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引入现收现付筹资制改革之后建立的,基本理念是在社会保险基金自治管理的框架下实现公权力机关对自治行政机构的引导和预警。从体例上看,精算报告中的中期预估计算着眼于养老金体系的收支状况,长期预估计算为财政补贴和储备金提供参考依据;从精算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公布机关与相关流程来看,政府通过发布精算报告实现对养老保险收支的应然控制,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划定权利义务的功能。各基金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财务制度表明,预算平衡才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实然收支平衡的法律原则。我国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为提高基本养老金统筹层次确定时间表,而后将其确定为一项法律制度。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90-202,共13页
Academics
基金
司法部201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社会保险法>修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批准编号:16SFB303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