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地方立法长期遵循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理论指导,但在我国所有设区的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地方立法工作原已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日显突出,如"不抵触"的机制宽严失度、"有特色"的表现流于平庸、"可操作"的程度大打折扣等等。因此,地方立法理论亟待更新。在一元多层的立法体制下,我国的法律规范实际上呈现出立体结构,正是该特色立法技术的合理运用,可解决"一元"统合之下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而将地方立法的特色理解为地方立法在分配管理资源(立法成本)的方向和力度上形成的区域特点,既可以避免地方立法选题追求表面的"特色",又可以引导地方立法更加聚焦可操作性,并为中央立法向地方立法合理放权提供理论参照。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4-22,共9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课题"地方立法权配置调整与改革实证研究"(项目编号:XSP201406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