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产品期货交易以标准合约为交易标的,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但农产品期货交易速度快,市场流动性高,农产品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本应具有防范和化解散风险的功能。而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是在封闭、半封闭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不能适应当前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期货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完善我国农产品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控,着眼于开放经济条件,立足于中国国情,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农产品期货监管绩效和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2-134,共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批准号"14ZDB1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