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在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等方面远超传统数据能力范围,能够在变革思维的基础上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数据的核心预测价值对于司法判决可预测性问题能够提供新的启示。这个过程需要认清大数据如何协调法治依赖的安定性以及法律内在的可反驳性;大数据是提升了稳定的规制之治,还是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裁判者的个体差异和认知能力对于可预期结果会产生怎样的干扰作用,都是大数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判决预测的可能空间,需要结合目前司法改革的具体方向,有效利用大数据功能,推进司法判决走向更加公正的道路。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5期61-69,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
(项目编号:15AZX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