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对原告的资格并没有作"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从理论上说,间接购买者具有原告资格。美国联邦法院在实践中一直采取"直接购买者"规则,欧盟2014年的新指令中对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允许转嫁抗辩,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当减轻间接购买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负担,谨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提高间接购买者的诉讼积极性入手,提高其诉讼成功率。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