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对隐形司法媒介采取挤压式的"零容忍"态度。然而,具体制度的进步无法脱离体制的皮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仍是解决隐形司法媒介的关键。文章集中讨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官官相护"、利用政法职权取利、为亲属谋利、"打抱不平"等四种类型和成因,并进一步提出现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应当在明确司法各机关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界限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备和全方位的预防体系。
出处
《探求》
2017年第4期65-70,共6页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批准号:14AZD142)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隐形司法媒介的破坏性及其预防研究"(编号:115A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