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程序的目的在于了解对方掌握的信息,以防证据突击,提高庭审的效率,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其在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率不高,立法预期效果甚微;适用主体积极性不高,自身认知有待提高;多重角色担当,影响程序公正;相关立法规定尚停留在初级阶段,与实际需求脱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用率低,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衔接不到位。庭前会议程序改革应当着眼于实质性变革,首先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其价值定位,其次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相关制度,最后是完善这一过程中的救济和监督机制。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1期68-80,共13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项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制度研究"(GJ2015B12)的阶段性成果